国税官网(发票验证查询国税官网)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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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1、怎样用公司发人名登录国税网站2、国家税务局网部上的登陆密码是什么?谢谢!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4、怎么在国税官网增减发票购票人5、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每天几点开放6、新疆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官

本文目录一览:

  • 1、怎样用公司发人名登录国税网站
  • 2、国家税务局网部上的登陆密码是什么?谢谢!
  • 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4、怎么在国税官网增减发票购票人
  • 5、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每天几点开放
  • 6、新疆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官网:http://www.xj-n-tax.gov.cn/

怎样用公司发人名登录国税网站

在登录界面选择法人登录即可。

之一步:打开浏览器,搜索国税官网,进入主界面后,选择国税电子税务局进入。注意:稳定支持IE8或者IE9浏览器,其他浏览器或无法正常显示,影响使用。第二步:个人注册。注意:1、*号为必填项,其中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与税务登记证法人必须一致。2、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名。注册成功后,用户名或手机号码都可以登录。3、银行卡功能:只是利用银联进行注册申请人的银行卡号与手机号码的信息比对,仅用于身份验证,不做其他用途。第三步:法定代表人绑定企业。

1、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2、按照国税业务办理-用户管理—绑定企业的路径进入绑定企业操作模块。3、点击新增按钮,根据提示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点击确定后绑定成功。提示绑定成功后,法定代表人就可切换到企业身份办理企业的相关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局网部上的登陆密码是什么?谢谢!

在新办企业办好税务登记证后,国家税务局网部的纳税人号就是税务登记证号码,登陆初始密码为123456,后续过程中需自行修改登录密码。

如果以上初始密码不正确,可能是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初始密码,需要拿税务登记证副本前往税务局重置密码。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引用时间2018-1-9]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邮    编: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咨询 *** :010—63417114;

国家税务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国家税务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式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 *** 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包括: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

3、货物和劳务税司;

4、所得税司;

5、财产和行为税司;

6、国际税务司;

7、收入规划核算司;

8、纳税服务司;

9、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10、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11、稽查局;

12、财务管理司;

13、督察内审司;

14、人事司;

15、机关党委;

16、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17、巡视工作办公室。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

怎么在国税官网增减发票购票人

在国税官网增减发票购票人具体流程如下:

1.进入电子税务局,把CA插在电脑上,点击【企业CA登录】,输入密码框,点击【确定】。

2.点击【事项办理】,页面弹跳后,点击【发票】项下的【票种核定】,再点击最下方的【办理】。

3.进入到发票票种核定界面,点击【下一步】。

4.把页面拉到更底下,点击购票员信息下方的【增行】,增加行数后,选择【增加】(如果需要减少,即需要选择【删行】,步骤和下面一样)。

5.在增加的那一行中,输入需要新增的购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点击【下一步】

6.点击下一步后,上传营业执照、身份证、发票印模等资料。

7.上传资料后,对CA进行签名,之后点击【提交】。

8.提交后,页面会弹出:你的申请已经成功提交,等待1-5个工作日,就会审核通过了。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局的职能

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2.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3.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4.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5.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6.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7.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 *** 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主要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每天几点开放

国税局上班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

国税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简称,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工作职责有: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等。

新疆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官网:http://www.xj-n-tax.gov.cn/

新疆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之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之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国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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